汇师小学党支部党课内容
党课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导读 主讲:宓莹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段时间的自学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先进性有了新的认识。我们党高度重视维护党员权利,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部条例共5章38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党员权利” 共8条,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第三章 “保障措施”共 15条,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共7条,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权利与义务统一。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以下都简称为《条例》。 《条例》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进一步作出了制度化规范,确保党员权利能够落到实处。它将“保障措施”单列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如在保障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方面,第十七条新增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第十八条新增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对一些过去已有的条款作了修改,使之更便操作,如第九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同时还具体化了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的条款。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方面,《条例》第十九条新增规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人、检举人,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告诉其处理结果等。这些规定和措施,切合实际,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新增规定,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其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切实负起责任。同时,在第三十三条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规定对于侵犯党员权利和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条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最典型的是第七条。对照《试行条例》,《条例》把“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第七条改写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把“必须坚持”改成“应当自觉”,是为了表明党中央对党员的要求由注重外在强制发展到注重内因的转化;把“保持一致”改为“保持高度一致”,表明党中央对党员思想政治纪律观念的要求更加严格;把“思想上政治上”的笼统概念改为“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显得比较明确具体,既便于党员遵守,又便于党组织监督制约;另外,加上“不得公开发表”这个限制词,表明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发表不同意见,而是应当内外有别,在党内讨论可以言论自由,畅所欲言,在社会上公开发表言论,则必须讲纪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个限制词的增加,既强调了党的纪律性,又拓展了党内民主的空间和原则。 第二个特点:继承与创新并举。既注意继承,保留了“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体现了当前保障党员权利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既有对《试行条例》中措施进行修改的,同时又增加了许多新的有力措施。比如,《条例》第二十八条新增要求,“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这一规定既保证困难党员群体能够有效行使党员权利,又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关怀。为便于操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把《试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修改为“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这里有两项新的要求:第一,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这实际上是强调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不能不闻不问,而必须进行复议、复查;第二,受理复议、复查的是有关党组织,而并不一定是原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这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的申诉权利。《条例》新增加的保障措施还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如第十七条中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这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的知情权。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这充分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这一条充分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涉嫌违纪党员的正当权利,同时,对有关党组织执纪办案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之,《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各项民主权利都作出了具体、规范、完善的规定,使党员能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同时能全面享受自己的权利。 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 总体上主要内容应从8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1、保障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党章中党员享有的“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这些规定使党员更加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发表意见权。这些明确具体的规定,不仅有助于保障党员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它是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 2、保障党员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内文件和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条例》第六条对党章规定的这项权利作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党员参加的有关会议的范围是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有权阅读的党内文件是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并明确规定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参会权、阅读文件权是党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知情权是党员各项政治权利的基础。接受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党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保障党员的参会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要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将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3、保障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党员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是反映党员意愿、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手段。 党章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赋予党员建议和倡议权,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的一种有效形式,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要充分重视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的正常行使,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还要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4、保障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权和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行使批评权,行使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违法违纪事实的权利,行使要求党组织处分违法违纪党员的权利,行使对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罢免或者撤换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党员在行使以上权利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对党章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党员更加明确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党员享有的上述权利能够落到实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积极性。党组织还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更好地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5、保障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就曾规定,党员享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措施和有关责任等问题。 6、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 党章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党员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且还对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7、保障党员的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 党章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了党员享有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即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8、保障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 党章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每个党员都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我们支部将采用了自学和小组交流学习体会的形式,将条例学习和贯彻工作扎实推进。希望党员教师们结合要点,利用业余时间认真阅读条例,将条例的学习和改进自身的工作结合起来,找出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并提出改进目标。 2010年4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导读 主讲:余爱椿
中共中央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重大成果,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的建设提供了制度保证,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党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这是非常必要的。 在学习中我深刻认识《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从而增强学习了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纪律处分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试行条例”试行近7年来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论断。《纪律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它顺应时代要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纪律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它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更好地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它注重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做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 《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精神。在第二编的十章里,明确了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经济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社会秩序就要受到处分。这些都是针对当前在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易发、多发部位提出来的,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出了党员干部不能做什么,划清了红线,违反了哪一条应当受到什么处分,既明确了量纪标准,又有效地起到了警示作用,紧扣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它结合了新的形势,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与以往相比,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纪律作为处在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之间的一种规范,应当起到拾漏补缺,弥补法律和道德之间空当的作用。在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的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操作性。 其次,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重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不断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贯彻实施《纪律处分条例》,我认为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认真学习、模范执行是两个《纪律处分条例》得以落实的关键。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工会主席,我要将解决自身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始终自觉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促使党内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严明的纪律,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党的思想、意志和行动的统一,维护和保证党的有机整体,使党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和战斗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更需要严明纪律,更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自觉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作为一名党员教师,我们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必须努力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人。这既是保证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胜利前进的需要,又是切实履行党员干部义务和责任、弘扬正气的需要。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觉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敢于坚持原则,不计较个人得失;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维护党的纪律的本领和能力,依靠建立健全制度和运用法律武器提高斗争水平。 通过学习,使我对《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2010年5月
做新时代新型党员教师 主讲:焦轶萍
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本已神圣,在其前面再加上“党员”二字,更是倍增了几分光荣和责任。党员教师既是教师,又超越教师,因为她有党性的光辉,又必须借助于教师这一神圣职业,立足于教育事业才能加以闪耀。党塑造了工程师的灵魂,在通向科学高峰的漫漫征程中,是党给了教师以目标和罗盘,而教师是一叶小舟,载着学生在浩瀚的科学海洋中前进。在这个征程中,党员教师以广阔的视野与心胸,牢牢把握时代脉搏,身在校园,心系时代;热爱人民、忠于真理,光明磊落,一身正气。他们以昂扬的精神风貌、崇高的道德情操、执着的事业追求与精湛的学识技能,身体力行“三个代表”,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成为先进思想的传播者,科学技术的开拓者,“四有”公民的培养者,铸成一代师魂,用人格实践师德。作为一名教育战线的教师党员要保持先进性,我认为还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努力实践,做出表率. 一、党员教师要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质 时代性蕴含着历史发展的新趋势,体现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变化的新格局,凝聚着人类文明进步的新信息,展示着社会前进的新情况。今天的教育是为了培养未来社会的人才。因此,教育必须超越时代的发展,具有前瞻性。处在这样一个“今天”的党员教师,首先必须讲政治。因为教师的信念,教师的思想政治修养与理论修养,对学生人生道路的选择,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都起着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这就要求教师要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以及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组织上、思想上、行为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三个代表”的学习者、宣传者、实践者。 二、党员教师要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勤奋工作、乐于奉献既是教师的基本素质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做教师很辛苦,做党员教师更辛苦,因为你应该比别人付出更多,奉献更多,牺牲更多。同时,做教师也很幸福,因为教师是在为祖国、为党的事业培养接班人,教师将从学生的成长中得到收获和快乐。 教师不仅应该具有高深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教师给予学生的教育和影响并不因学生的毕业而终止,在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继续产生着巨大的影响,甚至会伴随他们的一生,乃至影响其下一代和社会的其他人。教师综合素质包括文化素质、科学素质、心理素质与道德素质。作为一名优秀的教师,仅有好的师德是远远不够的。永远吸引学生的是教师的人格魅力、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人文底蕴。“正人先正己”,“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用自身的榜样作用和人格魅力,让学生佩服,从而仿效。要使学生学会做人,具有美好心灵,健全人格,教师就必须从正己开始,一切以自己的人格为基础。好教师还应当学识渊博,教学精湛。教师的知识渊博,文理相通,多才多艺,是为学生树立了一座无言的丰碑。一名教师对学生具有人格的魅力,就能吸引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追求生活的真谛,探讨人生的健康之路,教育教学就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党员教师要做终身学习型教师 所谓终身学习型教师,就是要坚持思考和学习,要不断转变教育观念,更新储备知识,摸索教学方法,尤其要加强学习并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每个人都会面临落伍的危险。在未来社会中,无论从事哪种职业,都将存在终身学习的需要,更不要讲“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职业。作为党员教师,我们应该紧跟当代知识和技术的步伐,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的操作及应用。对所教专业,要常教常学,常教常新,加强同行间的信息交流,了解掌握本学科的最新信息和科研成果,增强时代感,以满足学生广泛的求知欲。 新的时代呼唤新的教育观念,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努力培养学生的独立人格,做开拓创新的先锋,牢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这个观念,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对新形势,探究新课题,寻找新规律,选择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成果。只有创新型的教师,才能培养出更多创新型的学生,创新型的人才。 四、保持和维护“太阳底下最崇高职业”的良好形象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自身良好形象是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重要标志。共产党员无论身份如何,职务高低,都要立足本职,在自己的岗位上闪光,做到平常工作中能看出来,关键时刻能站出来,为群众做好表率。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崇高事业”,站在三尺讲台,面对几十双眼睛,我们要牢记自己神圣的职责:以德立教,执教为民;教学为主,育人为本;为人师表,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为国家的富强、民族的复兴,无私奉献,奋斗终身!这是我们每一个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应有的形象。 总之,做一个优秀的党员教师,要求我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以党风带师风,以党风铸师魂,以优秀共产党员为榜样,不断加强自身修,就一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教师。 2010年3月
传达徐汇区“公推直选”工作精神 主讲:郭红伟
前段时间,我参加了区组织委员培训班。通过培训,增强了自身的工作意识,明确了组织委员的工作职责。在培训班上,我们学习了区委关于全区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实行“公推直选”的工作方案,现在我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老师及入党积极分子传达区“公推直选”的精神。下面我从“公推直选”的目的、意义、程序、办法等方面,使大家认识实施“公推直选”的重要性。 一、指导思想 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党组织的换届工作作为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载体。通过总结工作、实行公推、进行换届选举等工作步骤,落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通过“公推直选”扩大党在基层学校的影响力,巩固党的群众基础,激发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热情,提高广大群众对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公认度,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是普遍实行“公推”。采取“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推荐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二是一般实行“直选”。通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其中委员为差额选举,书记、副书记为等额选举。 三、基本原则 为确保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党组织领导班子既能让组织满意、党员满意,又拥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群众公认,工作中坚持1、党管干部原则;2、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原则;3、扩大民主和严格按章办事原则;4、党内外公认原则;5、公开、公平、择优原则;6、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实施步骤 (一)总结准备阶段 1、总结准备、思想发动 支部已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关于“公推直选”工作的精神;酝酿讨论:成立“公推直选”领导小组或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小组,实施方案,委员职数、任职条件、组成结构,党组织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等。我们还要在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等,深入进行“公推直选”工作的宣传动员和部署,让党员清楚、群众了解。 2、听取意见、形成方案 汇总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修订实施方案,并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对方案进行说明和宣传。 3、回顾总结、起草报告 (1)支部书记宓校长将主持起草党组织工作报告并向全体教师进行汇报交流。 通过总结进一步提高全体党员党的意识和党性意识,进一步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组织的认同感。 (二)动员学习阶段 我们将利用校园网络、宣传橱窗等阵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营造氛围,提高党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我们将在不同层面召开相关会议:全体党员大会、入党积极分子专题学习会、民主党派代表、骨干教师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宣传“公推直选”工作的意义和工作方案,听取对本届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民主协商阶段 1、进行第一轮公开推荐 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推荐会议。党组织书记作本届党组织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征求意见稿),本届委员进行述职,全体党员和非党教职工分别对本届党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新一届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公开推荐。 2、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党组织汇总推荐情况,对公开推荐提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就有关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深入的民意访谈,并听取本人意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在满足班子结构的前提下,根据党员和群众民主推荐得票情况,结合民意访谈情况和组织意见,按不少于设定委员职数40%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3、组织考察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在学校党员和群众中进行个别访谈和民主测评。 4、进行第二轮公开推荐 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推荐会议。通报候选人初步人选产生情况,全体党员和非党教职工分别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5、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综合各方面情况,在满足班子结构要求前提下,汇总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综合考察和第二轮推荐情况,按不少于设定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四)组织选举阶段 1、筹备工作 (1)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汇总修改意见,讨论确定工作报告、选举办法草案,筹备党员大会会务工作等。 (2)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向党员、群众代表介绍工作推进情况、候选人产生过程、候选人基本情况等,听取意见建议并回答党员、群众提问。 2、召开党员大会 召开党员大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本届党组织主持工作到教育党工委批准新一届委员会成立止。 3、总结工作 (1)新一届党组织公告经教育党工委批复的新一届党组织班子成员名单。在教职工大会上分别组织党员、群众对“公推直选”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2)新一届党组织通过党内组织生活、召开民主党派或党外教职工代表座谈会等形式总结“公推直选”工作,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刚才为大家传达了区“公推直选”工作精神,相信通过这次宣传、动员,大家对“公推直选”的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大家能充分认识公推直选的重要意义,自觉参与公推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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