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届一次教代会通过(2009年5月15日)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办好学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以及《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和徐汇区教育系统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办法【徐教委(2005)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教代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依靠全体教职工,为促进学校各项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献计献策。 第四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对行政工作行使决策和统一指挥的职能。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广大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教代会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其他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提前十天发给教代会代表,对上述项目听取和审议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校内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和办法;审议通过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提前十天发给教代会代表,对上述制度或方案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三)教代会评议监督权 按照教育党工委的部署每年开展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 (四)关于教代会行使选举的职权,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代表的选举产生,以学科组为选区,根据分配名额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由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小组从以下四个方面:(1)选出的代表是不是本校在编教职工;(2)选出的代表是否享有公民权利;(3)选出的代表是否符合民主程序;(4)在选举过程中有没有不正当的行为。教代会代表经选举审查确定之后,大会宣布名单并张榜公示三天。若无异议,教代会代表名单就此通过。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换工作部门仍保留代表资格(原部门一般不再补选);如调离学校,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区经校工会同意可补选相应代表。教职工代表犯罪、违法乱纪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按法定程序撤消其代表资格,并由校工会确定在校选举区增补相应代表。 第九条:根据徐汇区教育系统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办法【徐教委(2005)2号】,本校教职工代表不少于33人,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能低于代表总数的70%,行政及中层干部代表不能高于25%。教代会在开大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出席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5%。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带头落实学校各项规定。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民主管理和议事能力。 (五)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对行政班子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议案情况提出质询。 (四)因行使正当权力,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诉、报告。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一学年要接受培训1—2次,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组长职责: (一)教代会期间组织本选区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闭会期间向本选区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教职工参加本选区的民主管理活动,组织本选区代表汇集、初审、整理提案,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其成员必须是常任代表。主席团由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会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会议筹备工作汇报,审议大会中心议题、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通过人选建议。 (四)听取各代表组的汇报,了解掌握代表组活动情况。 (五)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健全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教代会民主管理小组;建立教代会提案制度;重大改革举措向教代会预告制度;教代会质量评估制度;有反映上述内容的档案资料。校工会委员可参加与自己分工相同工作性质的专门工作小组(提案工作小组和民主管理小组)的活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小组在校工会组织下工作。 专门小组的主要工作是: 审议提交教代会有关提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提交教代会确认: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教职工对本小组分工范围内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校长及有关部门反映;每学期检查一次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决定落实的提案,完成教代会和学校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教代会制度: (一)教代会三年一届,如无特殊情况要定期换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支部、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选举和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二)专门工作小组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内容,每次大会召开前研究出活动计划报工会。 (三)每次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文件。每年至少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学习1--2次。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一)教代会筹备阶段: 1、确定大会议题。校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任务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同学校党政领导共同协商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建议,于大会前十天提交教职工代表组长和工会委员联合会议审阅、确定。 2、起草相关文件。对教代会的议题进行相关文件的起草。 3、发动提案征集。学校工会在教代会召开前十天,发动教职工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提出提案。 提案内容要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要符合法规与学校实际情况。提案必须有征集时间、具体内容,要求和建议措施。每一份提案必须要有一名代表提议、两个以上代表附议才能成立。各组的提案由提案小组审议检查,对符合规范、法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提案要造册立案;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并作说明;对一时无法实施的提案暂不立案,但要作好解释说明;对不能照办的提案可作建议处理。 4、组织代表选举及代表资格审查,协商主席团成员及相应的工作小组等。(换届首次代表大会) (二)教代会预备会: 1、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2、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首次代表大会) 3、选举大会主席团;(换届首次代表大会) 4、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 5、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6、代表分组讨论及主席团会议。 7、相关材料发放组织讨论。 (三)教代会正式会议: 1、学校领导作工作报告; 2、提交大会审议方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3、提案工作小组作提案工作报告; 4、大会表决或选举事项,并宣读大会决议; 5、代表对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2、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合会议;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保障教职工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5、检查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6、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和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徐汇区汇师小学工会委员会 2009-5
注: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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