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励教师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钻研教学业务,开展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 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定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热爱学校,依法执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4)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5)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具有团结创新精神。
2、具体条件
(1)职称:具有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
(2)学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业务能力:
* 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得到师生认可。
* 能规范执行学校各项教学常规工作,在同学科中具有示范作用。
* 具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能灵活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和方法,课堂教学调控应变能力较强,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和质量较好,或所任教学科有显著进步。
* 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2次/学年。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 承担校级以上课题的研究(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并撰写相关课题研究报告。两年内教育教学论文在区级以上刊物发表。
* 加强学习与反思,学习教育教学专著1-2本/学年,并做好学习笔记或撰写学习体会,及时进行经验总结。
二、实施程序
1、成立校级骨干教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教研组长、特邀专家等担任。
2、教师可以对照具体条件,采取自我推荐或教研组推荐的形式,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主要实绩材料、证书复印件。
3、考核小组组织人员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考评,符合校级骨干教师认定条件的在校内公示一周,听取教职工意见。
4、校级骨干教师每2年申报、认定一次,不实行终身制。
5、考核小组将公示结果报校务委员会审批后公布。
三、奖励办法
1、聘请市、区内教育专家对校骨干教师进行定期指导。
2、每学年进行一次校骨干教师教学风采展示活动。
3、对获得“学校骨干教师”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津贴300—400元/月。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校级以上其他各级各类评选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