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保证我校教师廉洁从教。现根据《中共徐汇区教育党工委、徐汇区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徐教委〔2006〕7号)以及《徐汇区教育局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分解》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收受与教育对象有关人员的现金、代价券和礼品。
第二条 礼品登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对已经拒收礼品的教师,应在教导处进行登记,并填写《礼品登记表》;对无法拒收的礼金或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教师一律在校长室进行登记,并将礼品上交,填写《礼品登记表》。
第三条 教师收受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及时到相关部门登记上交。
第四条 应予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条 本工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对违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六条 每学期相关部门负责统计礼品登记情况,并填写统计报表归档。
第七条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本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生家长、家委会的监督,形成互动监督机制。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务委员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