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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营造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

  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国家机关在国家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及对社会几个主要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规范,等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及党和国家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都对语言文字工作作过许多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各地方,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作出过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这一切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健康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语言文字使用的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滞后现象:有些地区在公共场合还没有形成说普通话的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等等。大量事实说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序的管理。
  现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了,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中央和国家各有关部委,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将此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新闻单位尤其应将这部法律作为近期的宣传重点之一。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与建立文明城市、社区、县乡活动结合起来。贯彻实施这部法律要突出重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商企业、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是本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要从严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带动整个社会提高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方言和繁体字使用的政策以及外国语言文字在我国使用的政策。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人民日报》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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