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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学年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对象登记及住院结算若干规定

一、保障对象及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时数学校和特殊学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婴幼儿、新生儿;

2、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18周岁以下在本市法定学校开办的初中复读班学生,以及20周岁以下(含20周岁)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校开办的高中复读班就读的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18周岁以下未入园校的少儿以及辍学学生;

4、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非本市户籍的200387前出生,未满5周岁(即200291200387期间出生)的学龄期前儿童(以下称“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

5、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20周岁的辍学人员,以及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1820周岁的辍学人员;

6、本市根据国家对口支援的要求,在部分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即在部分中学插班学习的西藏高中生。

二、以下人员不属参加范围

1、年满16周岁已参加镇保的征地人员;

2、未满18周岁已参加城保的体育学校运动员等;

3、辍学已加入社会保障的人员;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重残标准,已参加城镇重残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三、登记时间与办法

(一)登记时间

200791930,由代办单位办理保障对象本学年度的登记手续;新生儿在出生后7天内,由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代办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办法

1、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集体登记上报;

2、新生儿、未入托入幼的婴幼儿,18周岁以下因病、残基未在校少儿、辍学学生以及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到户籍所在地(或计划免疫登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3、初、高中复读生,应到举办初、高中复读班的法定学校内集体办理登记手续;在高校、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单问举办的高中复读班就读的保障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4、原为外省市户籍,学年中途户籍迁入本市的,到就读学校所在地(散居少儿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由区县建立人员信息,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少儿所属的代办单位。

(三)提供证明

1、本市户籍:

1)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发放的居民户口簿。

2)高中复读生,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读的少儿,除应提供本市的户籍证明外,还应提供如下证明:

① 高中复读生应提供本人的高中毕业生书与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② 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少儿应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2、引进人才子女:

1)提供父亲或母亲的《上海市居住证》;

2)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新生儿尚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提供出生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证明。

3、“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

1)提供父亲的上海市公安局发放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的婚姻证明(包括有效的结婚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3)儿童的出生证明

四、就医管理

1、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划区定点医疗。

2、保障对象住院就医,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或就读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的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因病情需要转针治疗的,应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主机转针,并有专储医疗机构出具转针证明。急诊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住院医疗。

3、保障对象患大病需要进行专科门诊治疗,须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取门诊大病就医记录册,原则上定点在原住院医疗机构,并限于一所医院,如因病情需要转针,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专员手续,每学年限转院一次。

4、保障对象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可在当地选择两所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医疗。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予变更。

五、医疗费用的结算

1、保障对象一旦因病、伤需要住院治疗时,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明到代办单位领取结算清单,连同医疗证一起递交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获得网上支付授权后,由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院记账,并按月向所在区(县)的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算。

2、大病门诊(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患者,应到代办单位所属区(县)少儿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大病医疗登记手续,并领取“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门诊大病就医记录册”(以下简称就医记录册),凭就医记录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3、零星报销                                        

1)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保障对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居住地暂住证(已注册的学生证)、出院小姐、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2)保障对象因急诊等情况危急时未领取住院结算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在外省市临时逗留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本市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凭原登记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3、新生儿死亡、未报户口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个月内凭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以及医疗费收据,到父母亲户籍所在地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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