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复学 (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