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一、如校车发生Ⅰ、Ⅱ、Ⅲ级的交通事故,带队老师应本着“以学生的生命安全为第一”的原则,立即拨打“110”和“120”急救电话,同时电话通知校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 二、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人员抢救,同时向区教育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有效控制交通事故肇事者,寻找目击证人。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学校应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五、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通知家属,并积极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 六、如交通事故发生在校外,学校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汇师小学 200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