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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校级科研项目的经费申请和经费发放的规定
关于学校科研的过程管理与实施的有关规定

 

有关教师科研成果的评价和奖励的规定

(一)校务委员会、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和评估。
(二)课题成果具有显著意义,对学校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可由校长对课题成员追加奖励。
(三)教师在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可持稿酬凭证或版面交费凭证和刊物原件向科研领导小组提出奖励申请经研究领导小组确认,报请校长批准,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在区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奖励100元
    在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奖励200元
    在全国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奖励300元
(四)以上各项获奖均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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