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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校,各区(县)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2012年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改进教育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较好完成教育收费专项治理任务,努力建设教育收费规范城市。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1.增加教育投入。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中对财政教育投入的目标以及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确保2012年本市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5%的目标。各区(县)政府要依法履行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并加大向偏远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2.落实惠民政策。建立健全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机制,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足额拨付经费;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帮困助学工作;对报考中职教育紧缺和艰苦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并发放国家助学金;继续推动各区(县)政府加强对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投入,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把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组织力量对各区(县)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组织领导机构和责任体系的建立,实施方案的制定,资金、食品安全、食堂(伙房)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及专项资金的落实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对实施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加强审计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和有效使用。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完善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规范资金的使用,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和骗取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

  (二)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教育收费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关于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严禁学校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款等。

  2.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2009号)的要求执行。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择校乱收费。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原则。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学校,3年内要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学校,要巩固成果并努力继续减少。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的名义招生和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性质的校中校等方式,按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等,严禁要求学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俗称占坑班),严禁学校在职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禁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以各类占坑班成绩、学科竞赛名次、学科等级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

  规范特长生招生行为。经市教委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方可按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数要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并收取任何费用。

  4.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今年,本市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及择校费,取消公办普通高中外省市学生借读费。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高中教育的投入。严禁普通高中以借读生(旁听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5.严格规范中职学校收费行为。中职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继续完善有关中职教育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确保中职学校学生帮困助学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加强中职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6.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资格、录取情况、学费标准等信息要及时公开。加强高校招生计划的过程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将提前缴纳学费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严禁超标准或擅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联合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严禁高等学校异地举办学历教育。

  规范高校研究生的收费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招生计划管理政策的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套,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

  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经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肃查处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行为。

  加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的收费管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研究制订民办高校收费管理办法。

  (三)严格规范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

  1.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必须公示,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即时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代办服务性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学校从中牟利、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立专户核算,不得体外循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2.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便利。学校不得将教育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3.幼儿园、义务教育、高中和高校为学生提供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分别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执行。

  (四)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1.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市物价局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书价格的监管,对市教委公告的中小学教学用书进行统一核价,落实并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市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核定本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印刷等单位的资质,对本地出版的教辅材料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出版形式规范等方面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出版不符合要求和程序的教辅材料的出版社,要加大督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和侵权盗版。

  2.规范教辅材料的使用。对未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的资料均属于教辅材料,学校或教师不得将其作为教学用书,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购买。严禁学校或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含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或学生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未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教辅材料,由学校报经所在区(县)教育局同意后,免费向学生提供,不得向学生收费,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3.严格执行教辅材料编写规定。严禁教育部门组织编写或参与编写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组织编写或参与编写供中小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

  (五)严格规范中小学校补课行为

  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严禁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对学生开展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加强对教师的日常考核,规范教师行为。严禁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教师引导、唆使学生参加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学校或教师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追究纪律责任。坚持教育的公益性,鼓励教师无偿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所需费用从学校教育经费中列支。研究制定规范中小学校有偿补课的办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各区(县)政府、各高校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责任制,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深入推进工作。市、区(县)两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抓好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教育系统各单位要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与教育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明确责任要求、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进程。

  (二)加强宣传教育,主动接受监督

  1.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借助新闻媒体开展宣传,解读规范教育收费政策,展示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支持社会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对于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直查快办,主动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2.教育系统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等社会各界的联系和沟通,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

  3.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作用,使学生家长主动参与到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来,使之成为监督乱收费行为的重要力量。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一次与所在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沟通会,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收费公示,发挥先进典型作用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每年秋、春季开学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学校教育收费要实行长期公示,并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2.今年,市教委将继续会同市纠风办组织开展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配合市纠风办做好教育部门、学校行业的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单位评估活动,继续总结推广一批依法办学、收费规范、行风优良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宣传推广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1.继续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督查机制,注重检查实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各个环节。今年继续对高校、区(县)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幼儿园收费、高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研究生收费、补课收费等方面的情况。

  2.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咨询和投诉举报制度。对于群众咨询的教育收费问题,要加强宣传,积极回应。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违规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要做到工作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清退违规收费、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查实的违规收费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及时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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