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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收费及医疗费用支出若干规定

一、参加范围与条件
1、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包括在校借读并登记在册的外省市学生);
2、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幼机构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在册儿童;
3、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神户认定的托幼机构内,非本市户籍的在册儿童;
4、具有本市常住户廓(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未入幼托机构的学龄前儿童;
5、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含本市户籍未领取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证)的18周岁(指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以下未入学少年儿童;
6、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18周岁(至1989年9月1日)以下辍学学生;
7、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出生满一个月的婴儿;
8、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高中复读生,(未满20周岁,复读1年之内),能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血迹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9、2002年9月1日—2003年8月7日期间出生的,未满5周岁的,父亲是本市户籍,母亲为非本市户籍,并能提供如下证明的学龄前儿童:
(1)父亲的户口簿
(2)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有效结婚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3)婴幼儿的出生证。
10、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属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制教育阶段内),并能出具如下证明的在册学生:
(1)父母一方用工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本市工商行政部门办法的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沪务工就业的暂住证;
(3)学生的出生证明或或户籍证明以及其他有效的法定监护人证明。
二、以下人员不属参加范围
1、年满16周岁以参加镇保的征地人员
2、未满18周岁以参加城保的体育学校运动员等;
3、辍学以加入社保的人员;
4、领取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证的人员。
三、收费标准、方式及截止时间
1、收费标准:
0—5周岁:每人60元/学年
学龄期:(含辍学学生、初中复读生、高中复读生)每人50元/学年
18周岁以下未入学的残疾少年儿童每人60元/学年
2、收缴方式:
在校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有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团体办理残疾手续,参加率应达到100%。
未入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须持本市常住户口部(引进人才子女凭《上海市居住证》),到计划免疫登记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由收费医院查核后,并登记户口簿户号6位数(下同)、外来媳妇子女登记父亲户口簿户号、《上海市居住证》编号。
3、收费时间:
2007年9月1日—2007年9月30日
四、医疗费用的支付
1、参加者一旦因病、伤需要住院治疗时,应按照划区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即必须在患儿户籍所在地或入托、入园、入学所在地的市、区(县)及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如所在地的市、区(县)医院无该兵种专科,则可按有关规定主机转诊住院,但必须是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定点医院。
在外省市医院及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2、参加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交验本人有效医疗证和收费单位出具的住院结算证明单,免交50%预付金。出院时数基金承担部分,由医院直接向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路办公室申请结算。
3、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医疗费用的支付符合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和少儿住院基金规定的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4、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舍弃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以及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50%。
每人每学期最高累计支付金额为10万元。
5、对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的门诊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上述第3条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50%。专科门诊应在原住院医院治疗,并限于一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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